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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词 继续医学教育
释义

【继续医学教育】
 

拼译: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ion
 

继续医学教育,是一种旨在向在职卫生专业人员提供的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目标的,持续终身的教育制度,它是为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卫生服务需要而产生的。

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种教育观念,尽管早在19世纪末即已出现,但是作为一种教育制度,则主要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才得到发展。例如俄国,在1890年,彼得堡医师讲习所就开办了医师进修课程。1930年,美国也开始为从事医疗工作的开业医师提供进修课程。还有许多国家的医学团体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或临床病理讨论会等形式,为在职卫生人员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但是,这种偶发性的学习,既无全国性专门机构组织实施,也无政策上或制度上的支持。所以,就大多数国家来说,1950年以前,一直未形成一种具有明确目标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战后时期,由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卫生服务需要的改变,促进了教育观念的转变。例如在1944年的英国教育法和1956年的法国教育法,以及50年代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都明确地提出终身教育的思想。50年代初,国际医学界在这一背景的影响下,提出了在医学职业生涯中建立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的构想,在改革医学院教育、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继续医学教育,并通过立法或政策干预,使继续医学教育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方面发展。

从1927年开始,前苏联政府就提出了加强医师进修教育的规定,并在各地开办了以提供继续医学教育为目标的医师进修学院。1938年,前苏联卫生部根据医学训练法,进一步作出在农村地区从事基层卫生工作的医师每3年,在城市地区从事基层卫生工作的医师每5年必须参加一次进修的规定。到1970年,前苏联卫生部又作出了在职中级卫生人员每3~5年必须接受为期5个月左右进修培训的规定。因此,前苏联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制度化继续医学教育的国家。

在美国,1970年以前,除1941年通科医师学会在其章程中提出强制性继续教育,1965年俄勒冈州医学会作出医师要接受继续教育的规定外,美国卫生主管当局、美国医学会和其他医学专业团体,对在职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制度上的要求。从1972年开始,美国医学会提出继续医学教育的定义和目标,并于1979年7月正式作为众议院的一项政策予以公布,从而使继续医学教育迅速向制度化方面发展。目前,美国有22个州的卫生当局为再注册目的制定了要求医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的法律。有21个州的医学会、13个全国性医学专科学会,以及22个全国性医学专业委员会,对会员作出了要求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并以此作为保持会员资格的规定,从而使美国的继续医学教育从自愿参加的偶发性学习向强制参加的有组织学习方面发展。与此同时,日本、德国、澳大利亚、英国和法国等国的医学团体也对继续医学教育作出制度上的规定。日本医师会建立了参加继续教育自愿申报制度,规定医师每年应完成50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其学分由地方医师会审核,然后由日本医师会会长签发证书。自1970年开始,澳大利亚医学会就提出,从事实际工作的医生,为保持专业水平、技能和效率,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必不可少的。根据这一政策,妇产科医师学会率先作出会员必须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的规定,该会的章程规定,会员第1次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在有效期期满前3年,每一会员必须完成100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方准再注册。第2次注册以后,在册会员每5年应完成100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否则将取消会员资格。在德国,继续医学教育由各州的医师协会组织实施,例如黑森州,要求在职医师每3年应完成至少60学时的课程,其中36学时必须在州医师进修中心学习。英国和法国,尽管对医师参加继续教育尚未从制度上作出规定,然而,继续教育课程近几年来也得到了发展。例如英国皇家医学会在每一地区指派一名继续医学教育导师,由这一导师组织该地区的继续教育。在法国,1971年国民议会通过了继续医学教育的法律,并按这一法律在全国建立起继续医学教育系统。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在职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也受到重视。例如朝鲜,卫生部规定,在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医科毕业生,毕业后4~5年要分批到医科大学的进修部轮训,时间6~12个月不等,主要学习现代医学和专门化课程。非洲地区,在非洲医学基金会的帮助下,已在肯尼亚、苏丹、乌干达、坦桑尼亚、赞比亚和埃塞俄比亚等国开展了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在坦桑尼亚,已把继续医学教育列入国家卫生人力开发计划,建立有全国性继续医学教育网络。

早在1930年,中国即开办了医学进修教育。新中国成立以后,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大力发展高中等医学教育的同时,通过各省市医师进修学院和在各医学院校建立的医学进修基地,有组织地开展了在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和继续教育。据1988年统计,全国已建立86个卫生干部专修科,54所职工医学院,202个函授部,仅通过各种短训班就为近30万人提供了进修学习的机会。但是,直到1990年以前,中国的继续医学教育一直作为医学进修教育的一部分,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定义、目标和任务、实施方法、评价和经费支持等均无法规可循。因此,为使中国的继续医学教育规范化、制度化,1991年7月,卫生部公布了《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定义、目标和任务、组织管理、内容和形式、考核以及经费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并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扩大继续医学教育的试点工作。

纵观国内外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从办学形式来看,除原苏联、中国、朝鲜主要通过集中办班和离职培训外,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个人的学习需求,采取在职培训的方法,其基本方式是专题讲座、研讨会、学术会议、自导学习。从发展趋势来看,尽管各国实施方法不甚相同,但是,把继续医学教育作为医学教育的一部分,已越来越为医学界所接受。为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并使其同本国的卫生人力政策联系起来,一些国家已经或正在建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认可和证书授予制度。例如美国,于1979年在芝加哥成立了继续医学教育认可委员会,并于1982年10月29日正式通过了继续医学教育主办单位和项目认可的基本要求和指导路线,只有符合这一标准的单位才能提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据报道,目前经这一委员会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主办单位有470余个,经认可的项目逾1万种。

为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效果和效率,除编制各种便于自学的教材和各种学习资源外,还广泛采用包括通讯卫星在内的各种现代化教学媒体,使高质量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能即时传送到每一用户。美国医学界预言,到2000年,继续医学教育将普及到每一医生的家庭。

当前,就多数国家来说,继续医学教育还是一个发展中的教育领域,个人对继续医学教育需求和实施效果的评价、学习内容的选择、教学方法和学习资源的开发都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就管理工作来说,对医师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否要通过立法手段实行强制性制度,还有争论;要在国家或地区一级建立规范化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正如1989年12月在美国召开的第3届国际继续医学教育大会指出的:继续医学教育正面临着全球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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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partment of PCQ and Department of CME, JAMA ,1978. 240(26):2848~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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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Vartanian F,JAMA, 1987,258(11): 10-13

5 蒯强,等.国外医学(医学教育分册),1987,8(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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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梅人朗,继续医学教育.1991,5(2):85~89

(上海医科大学梅人朗教授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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